2月15日,中國消費者協會最新發布“2022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分析”。研究顯示,2022年,商品類投訴數量為52.51萬件,占總投訴量的45.58%。
作為商品大類投訴量前5名之一,交通工具領域投訴量達66188件,占總體投訴比重為5.75%,同比上升0.1%。具體商品投訴中,汽車及零部件投訴量位居第三位,投訴量達43836件,同比增長5.31%。
中消協指出,伴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車已經成為一種基礎交通工具進入尋常百姓家,汽車消費也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2022年,有關汽車投訴的主要問題有四個大類,分別是:
瑕疵車經維修后冒充新車銷售。部分汽車銷售企業在銷售車輛時,將維修過的瑕疵車以新車名義銷售,被消費者發現后,經營者又以符合《乘用車新車售前檢查服務指引(試行)》(即業內俗稱的PDI規則)規定,維修金額低無需告知消費者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以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如在格式條款中對車輛交付時間模糊處理,收取消費者購車款后遲遲不交車;又如線上售車單方設置格式條款指定發生糾紛應向經營者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限制消費者自主選擇爭議解決機構的權利,加重消費者異地維權成本。
二手車交易透明度低。部分二手車中介,故意隱瞞車輛真實行駛里程、維修記錄、事故記錄等信息,或未盡到核查義務,消費者權益受損。
汽車質量問題頻發。如部分傳統燃油車品牌頻繁出現發動機、變速箱等主要部件故障,新能源汽車續航里程縮水、智能輔助駕駛系統失靈等。
對上述四大投訴問題,中消協給出了3個案例供參考。
案例1:2022年11月9日,某新能源汽車品牌車主代表到浙江省溫州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進行投訴。多名消費者購買該品牌旗下的一款新能源車,出現空調出風口飄出白色顆粒狀物質的現象,消費者認為存在質量問題。接到投訴后,鑒于該起維權事件涉及消費者眾多,浙江省、溫州市兩級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組織召開了廠家代表、汽修專家共同參與的消費糾紛磋商會。要求廠家正視消費投訴,并對后續解決方案予以公開。經磋商,廠家代表對消保委提出的解決方案全部予以采納,并同意將方案作為全國該車型車主的維權依據。
案例2:2022年10月20日,消費者喻先生向湖南省益陽市南縣消費者委員會投訴,其在南縣某汽車4S店購買了一輛小轎車,行駛6個月左右時因一次小刮擦將車輛送至修理廠噴漆,沒想到維修人員告訴他該車曾經做過鈑金和噴漆,喻先生認為4S店把舊車冒充新車銷售,是欺詐消費者。但4S店堅持所售車輛是全新的,雙方僵持不下,喻先生遂投訴至南縣消委會。接訴后,南縣消委會工作人員對涉案車輛外觀、行駛數據、隨車資料等進行了詳細檢查、核對,發現可能存在因運輸過程中漆面受損再補漆的情況。隨后多次安排雙方溝通并多次調解,最終促使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
案例3:2022年4月21日,武漢消費者陳先生通過“湖北315消費投訴和解平臺”投訴稱,其2018年8月2日在潛江市某二手汽車銷售店花費20萬元購買了一輛奧迪A4L二手車,現準備出售此車。經查詢,此車在2018年8月購買之前有3次維修記錄,消費者懷疑是“事故車”,而當初購買此車時,二手車經銷商承諾此車非“事故車”。消費者請求調查處理,并要求商家原價回購此車。經潛江市消費者委員會工作人員和轄區執法人員的調解,最終經營者以12.5萬元的價格回購此車,并立即履行調解結果。
對上述問題,消協表示,《乘用車新車售前檢查服務指引(試行)》(PDI規則)是相關行業協會牽頭和相關汽車企業參與制定的行業自律性規范,其本身并沒有法律強制力。
經營者不能將PDI規則作為限制消費者權利和免除自身義務的擋箭牌,不能以僅告知重大問題等所謂“行業慣例”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
建議司法機關在審理有關汽車消費糾紛時,避免將行業協會自行制定的顯失公平的行規作為裁判的依據。
建議有關行政部門關注消費者反映的普遍性問題,重點加強汽車質量、不公平格式條款、二手車交易等方面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各類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加強汽車行業的規范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