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財聯社
“新冠藥”概念股翰宇藥業近期又有變數。昨日晚間公司公告,實控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將以協議轉讓股權方式套現約4.53億元,同時擬采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公司股份,減持計劃上限的當前對應市值約2.29億元。其中,減持股票原因包括“向翰宇藥業提供無償借款”,這可能折射出上市公司目前資金緊張的處境。
財聯社記者采訪的專家認為,翰宇藥業新冠藥等研發管線對資金需求量大,但已披露財報顯示,公司賬面資金并不寬裕,甚至到了緊張的地步,實控人套現后無償借款給企業屬于“救急”行為。
套現近7億 無償借給上市公司多少?
2月13日晚,翰宇藥業(300199.SZ)公告,公司控股股東、實控人曾少貴及其一致行動人曾少強、曾少彬擬通過協議轉讓方式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計4416.21萬股,交易總價款約4.53億元;同時,他們還擬自減持計劃披露之日起十五個交易日后的六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翰宇藥業不超過1766萬股。
按2月14日收盤價計算,上述擬直接減持股票上限對應的當前市值約合2.29億元。這意味著,實控人或將通過協議轉讓和直接減持等方式合計套現近7億元。
對于協議轉讓原因,翰宇藥業公告稱是實控人“滿足自身資金需求”,而二級市場減持原因為“個人資金需求及向翰宇藥業提供無償借款等”。
“實控人不存在資金鏈緊張情況,主要是因為個人資金需求。”翰宇藥業公司人士對財聯社記者表示,實控人將向上市公司提供無償借款的期限和金額目前尚不清楚,以公司后期公告為準。
資金鏈較緊張 有中層爆料曾集體降薪
實控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將“支持”翰宇藥業多少資金尚處未知。然而,從最新財報看,翰宇藥業資金鏈已較為緊張。
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翰宇藥業流動比率1.17,速動比率0.88。賬面上貨幣資金余額僅0.55億元,但短期借款有3.82億元,長期借款及應付債券近13億元。
知名財稅審專家、江蘇四維咨詢集團首席咨詢師劉志耕向財聯社記者表示,一般情況下,企業有息負債現金覆蓋率應大于1,否則易存在償債風險。而該公司2022年三季度末的覆蓋率遠低于1,可見風險較大,再結合公司賬面貨幣資金余額僅5515萬元,很難維系一家超百億市值上市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由此可見,該企業資金面并不寬裕,甚至到了非常緊張的地步,可能影響資金正常周轉。”
財聯社記者從一位前翰宇藥業中層處獲悉,他在翰宇藥業任職時,公司也有過兩次現金流緊張情況,發薪水都有點困難,但后來都平安度過了。“當時高管、中層都自愿集體降薪,支持企業渡過難關。”
有機構人士對財聯社記者表示,翰宇藥業的資金緊張局面如果不加以改變,可能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發展,公司市值也將有縮水風險,所以大股東雖然在股價低點“損失(自身)利益來支持公司發展”,但估計也是經過權衡思考的。
抗新冠藥前景不明 后續資金需求較大
事實上,翰宇藥業有多款在研管線,對資金需求量較大,尤其是備受市場關注的新冠藥——新冠預防用多肽藥物HY3000鼻噴霧劑。
上述翰宇藥業公司人士回應財聯社記者稱,目前HY3000鼻噴霧劑項目進展到二期臨床,臨床數據出結果時間要看實際進度,公司HY3000項目是廣譜抗新冠預防多肽藥物,與現有上市的新冠藥物有一定區別,公司會繼續推進該項目。
但上述機構人士對此表示存疑,他告訴財聯社記者:“我對翰宇藥業的新冠相關在研藥物管線未來前景持謹慎態度,因為現在新冠感染已改為乙類乙管,而且大流行在春節期間沒有出現,疫情進入低水平運行,對其在研藥物的應用前景構成了不利影響。結合翰宇藥業的現金流現狀,企業是否會繼續投入重金繼續臨床研究存疑。”
由于新冠藥概念,去年10-12月,翰宇藥業股價曾上漲近150%,但目前收盤價相比去年12月高點已接近腰斬。
對于資金問題,上述翰宇藥業公司人士則向財聯社記者回應稱,公司各項目穩定發展,隨著公司通過一致性評價藥物不斷增多,后期也會帶來收益,還有現有原料藥業務銷量提升、二級市場持股處置和向金融機構貸款等方式,都可以給公司提供資金支持。
前高管職務違法 財務數據“出問題”
近期,翰宇藥業還有前高管職務違法的“煩心事”。
1月16日晚間,翰宇藥業公告了公司原董事、總裁袁建成等人挪用資金案的進展。根據刑事判決書,一審法院認定袁建成非法挪用公司資金1685萬元,構成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認定公司原董事、董事會秘書、副總裁朱文豐非法挪用公司資金80萬元,構成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翰宇藥業公告稱,由于兩名被告人已提出上訴,最終判決結果尚存在不確定性,公司將根據案件后續進展情況確認案件對公司利潤影響。
該自查發現的問題可能還影響到財務報表數據,在回復深交所年報問詢函時,翰宇藥業曾表示“上述所涉職務違法事項導致公司2019年、2020年的研發費用以及開發支出存在部分虛增”。
上述翰宇藥業公司人士對財聯社記者表示,就媒體質疑的公司財務數據問題是否公告或公開回應,還要看后續公司安排。而公司回復深交所問詢函所稱“導致公司2019年、2020年的研發費用以及開發支出存在部分虛增”表述,只是說虛增,不屬于財務造假或財務舞弊。
劉志耕認為,這需要區分虛增是否在單位已知情況下發生,若是單位行為,主觀故意虛增研發費用和開發支出,就屬于以財務造假為手段實施的財務舞弊行為。但若是員工個人虛增研發費用或開發支出造成單位虛報,且單位財務人員并不知曉,則主要是單位內部管理和控制存在問題。
劉志耕進一步分析稱,但若單位不知道更未授意,僅是單位內部相關員工個人(或少數人或部門)私下實施虛增研發費用或開發支出行為造成的單位虛報,該情況則屬于單位內部管理和內部控制存在問題,不屬于單位的財務造假或舞弊。這種情況下實施的舞弊主要是當事人或相關部門人員為了侵占公司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