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翟瑞民
界面新聞編輯 | 劉海川
從業禁止被過度適用問題再次受到國家立法機關關注。2024年12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2024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其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專門對涉罪人員就業問題作出回應。
報告介紹,有的法規規定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人員不得從事某種職業,有公民對該規定提出審查建議,認為這類規定存在合憲性、合法性問題。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經審查研究認為,對特定人員從事特定職業作出限制性或者禁止性規定,應當確有必要,限于特定范圍內;超出一定必要性和合理性,過于寬泛甚至隨意規定從業限制或者從業禁止,則不符合憲法關于“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規定的原則和精神。
天津工業大學法學院講師童策博士對界面新聞介紹,實施從業禁止,特別是設定終身禁業,目的是為了避免犯罪的人再利用其從事的職業去犯罪,為實現這個目的,禁止的職業需要跟行為人犯罪行為有明確關聯,如果所犯罪行與職業完全沒有關系,實施職業禁止就超出了必要性。近年來,一些法律法規規定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終身禁止從事某種職業,之所以引發爭議比較大,其實是違反了比例原則。
所謂比例原則,主要是指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在行使職權時,應當保證所采取的措施在保障公民權利和公共利益之間取得平衡。
童策指出,2023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其中就特別強調備案審查要重點審查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等是否違反了比例原則,采取的措施與目的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這是備案審查制度的重要內容。
上海申浦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吳士剛告訴界面新聞,全國人大法工委并未公布是哪部法規對行為人從事何種工作做出了職業限制,其實我國很多法律都對從業禁止作出了規定,本身具有法律依據,此次可能涉及到的主要是地方性法規和一些行業協會規章制度等,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他們自己出臺從業禁止措施,其實是與法律精神所違背的。
“對人的品質要求比較高的行業,制定具有行業性質、職業性質的法律時,一般會規定從業禁止措施。但是,犯過罪的人也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實施從業禁止,只有法律法規作出規定才可以,行業內部(協會)和公司不能作出此規定,否則就是無效的,會涉及到就業歧視問題。”吳士剛說。
此前于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專門增加了“從業禁止”處置措施。其中明確,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不過,刑法修正案(九)也指出,“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刑法之前,我國多部專門法律包括證券法、藥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安全生產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等已經規定了限制從業的相關措施。2021年行政處罰法修改,也明確將“限制從業”列為行政處罰類型。
但是,法律界人士表示,由于立法過于原則、配套制度與措施尚未健全,導致從業禁止的司法適用甚為混亂,錯誤適用、不當適用等問題較為突出。
界面新聞注意到,這并不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首次就從業禁止問題發聲。2021年,廣西大學法學院講師覃炳文發現,多個地方條例中規定,從事開鎖等特種行業者違法犯罪受刑罰后終身不得進入該行業。于是,覃炳文將一紙審查建議寄送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請求對地方條例進行審查。
當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交關于2021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介紹,有的地方性法規規定,開鎖、公章刻制、信托寄賣、金銀首飾加工、廢舊金屬收購等特種行業從業人員利用該行業便利進行違法活動受過行政或刑事處罰的,終身不得從事該行業。有公民對此規定提出審查建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審查認為,地方性法規對某些特種行業設定較為嚴格的從業資格條件,對維護公共安全有積極作用,但在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從業限制的領域,地方性法規作出相關從業限制規定時,不宜規定“終身禁止”,建議制定機關調整完善相關規定。經溝通,制定機關已對相關規定作出修改調整。
覃炳文對界面新聞介紹,當前并不能說從業禁止措施被濫用,因為確實有很多法律作出了相關規定,但是一些立法位階比較低的文件,比如俗稱的紅頭文件等其實無權規定從業禁止措施。實施從業禁止,首先要有法律依據,也就是有權限,其次要把握度,包括限制多長時間,限制的目的要綜合考慮行為的危害性,不能侵犯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備案審查報告中也表示,對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人員規定從業限制或者從業禁止,應當嚴格遵循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原則和精神,綜合考慮罪刑輕重、罪名種類、社會危害性大小、相關限禁措施與犯罪行為之間具有關聯性等因素,公平合理進行設定。法工委建議制定機關加強對涉罪人員相關問題研究論證,慎重設定終身禁業,適時考慮修改完善相關規定。
童策長期關注從業禁止問題。他表示,當前我國已進入輕罪治理時代,針對大量輕罪案件,比如醉駕型的危險駕駛罪,本身的刑罰是拘役,但是如果律師等行業因為醉駕被實施終身禁業,犯罪附隨后果的爭議就會更大。所以,有必要完善從業禁止實施細則,其中有很多路徑可供選擇,要看立法機關如何決策,如何進行頂層設計。
童策認為,一個比較理想化的路徑是,能否把其他法律法規涉及的從業禁止規定整合到刑法中,變成資格刑的刑罰方式,由法院來決定如何實施,根據犯罪人員的罪行,實施差異化、個別化的從業禁止措施。“實施從業禁止自動變成終身禁業肯定不合適,應該有一定期限,要根據所犯罪行的大小、社會危害和主觀惡性來決定禁止職業的范圍和期限。但是,這樣操作會涉及大范圍法律調整,可能很多人不會贊同,也不太現實,最可行的還是在現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基礎上進行調整和修改。”童策說。
覃炳文認為,實施從業禁止要在勞動自由和預防犯罪之間取得平衡,可以參考刑法入罪遵循的謙抑原則,為預防犯罪人員不至于再危害社會,采取的手段措施需要審慎、克制,把握好尺度和界限,不能先入為主,用有色眼鏡看待這些已經被現有制度作出否定性評價的人。要轉變以前管理相對粗陋,法治意識相對淡薄的理念,不能為了行政管理的便利,“一刀切”地實施從業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