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4日,海口證監局公告,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近期遭到海南證監局的監管處罰,因其在基金銷售業務中存在多項違規行為。
違規事項包括未按規定展示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部分分支機構負責人和銷售人員未持有基金從業資格、在取得資格前從事基金銷售業務并領取績效、未將基金銷售保有規模和投資人長期投資收益納入考核體系,以及未建立基金銷售業務客戶回訪檢查制度。這些行為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和《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海南證監局根據相關法規,對興業銀行海口分行采取了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并將違規行為記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該分行需在30日內向監管局提交整改情況報告。若對監管措施有異議,可在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復議和訴訟期間,監督管理措施將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