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4日,新疆證監局披露,對五礦證券有限公司和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發出警示函,指出兩家公司作為新疆中泰化學股份有限公司“23新化K1”和“23新化01”公司債券的主承銷商,在對發行人的非經營性往來占款、貿易業務收入、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核查中存在不到位的情況,盡職調查工作底稿不規范,違反了相關證券法規。
新疆證監局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要求兩家公司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提高執業質量,并在15日內向新疆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同時,兩家公司若對監督管理措施有異議,可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提起訴訟,但監督管理措施在復議與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