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趙孟
界面新聞編輯 | 劉海川
近日,備受關注的愛爾眼科醫院醫生訴艾芬誹謗案有了新的進展。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人柯某某的上訴,維持一審不予受理的裁定。這一結果意味著,柯某某指控艾芬犯誹謗罪的刑事自訴未獲法院支持,案件至此暫告一段落。
案件的主角之一艾芬為武漢市中心醫院急診科主任。2020年底,艾芬發視頻稱自己因視力下降在武漢愛爾眼科醫院做過手術后,發生視網膜脫落,質疑該醫院為其做的診療存在不規范行為,表示要為自己維權,這為后續柯某某起訴艾芬埋下了伏筆。
柯某某為愛爾眼科醫院在甘肅的醫生。他在起訴狀中稱,艾芬作為擁有211萬粉絲的新浪微博網絡大V,在2024年1月16日至2月24日期間,利用微博平臺持續發布針對他的不實信息。艾芬捏造其為假醫生、假職稱、非法行醫等虛假事實,并公然誹謗,同時還在微博附圖中公布柯某某的工作經歷、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注冊信息等個人隱私內容。這些行為導致不明真相的網友在其微博下發布大量侮辱、誹謗評論,對柯某某的人格與名譽造成了嚴重損毀。
柯某某指出,艾芬所發布的誹謗信息單篇瀏覽量均超數萬次,遠遠超過法律規定的 “情節嚴重” 標準。并且在近一年內多次實施此類誹謗行為,累計被點擊、瀏覽次數已超過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 “情節嚴重” 情形。此外,他認為艾芬的行為不僅使他個人名譽受損,還嚴重損害了政府部門的公信力和權威性,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主觀故意明顯,已構成誹謗罪。
艾芬的訴訟代理人、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盧義杰則認為,誹謗罪構成要件的“捏造事實”,指的是完全虛構、憑空捏造,而案涉微博均具有一定事實基礎,在發布前,艾芬通過查閱上訴人證件信息、收集法院案卷材料、收集醫師注冊平臺信息、收集政府部門答復以及檢索公開報道等方式進行查證,并對雙方證據包括對上訴人有利的證據,都平等、如實地予以展示。因此,無論艾芬核實結論的準確度如何,均不屬于“捏造事實”。
艾芬一方還提出,由于醫師獲取資格、注冊執業必須經由行政機關辦理,因此,對醫師相關信息提出疑問,本質上是對行政機關提出疑問,是依法對行政機關、執業醫師進行監督,被監督對象負有一定容忍義務。
2024年8月14日,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于誹謗罪的定義,誹謗罪需滿足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事實,且情節嚴重的條件。但綜合柯某某提交的證據材料,法院認定其指控艾芬犯誹謗罪證據不足,缺乏罪證,不符合自訴案件立案條件,因此裁定不予受理。
柯某某對一審裁定不服,提出上訴。他強調,艾芬在明知蘭州市衛健委已確認其醫師資格證、醫師執業證合法有效的情況下,仍繼續在新浪微博上捏造并散布他是假醫生的言論,同時還攻擊衛生主管部門。艾芬的這些行為嚴重貶損了他的人格,破壞了他的名譽,其傳播范圍極廣,嚴重擾亂了他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了極為嚴重惡劣的社會影響。
柯某某進一步指出,艾芬發布的誹謗信息單篇瀏覽量遠超5000次,且在一年內多次、密集發布,累計被點擊、瀏覽次數遠超5000次,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 “情節嚴重” 情形,理應符合自訴案件立案條件。基于此,他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指令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上訴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12月9日,該院作出終審裁定認為,上訴人指控被上訴人犯誹謗罪,必須提供足夠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否則法院依法應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在本案中,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且情節嚴重,但經審查,根據其提交的證據以及法院依申請調取的證據,被上訴人發布的微博信息被轉發次數并未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能夠認定為 “情節嚴重” 的數量標準。
該院指出,對于瀏覽數量,由于無法排除存在重復觀看、行為人自己觀看、網站管理人員因工作需要點擊以及其他故意虛增點擊量等情況,因此亦不能認定達到 “情節嚴重” 的程度。同時,上訴人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被上訴人的行為存在其他可被認定為 “情節嚴重” 的情形。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構成誹謗罪缺乏罪證,一審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柯某某的起訴不予受理并無不當,最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