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張旭
界面新聞編輯 | 劉海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簡稱:《反家庭暴力法》)實施9周年之際,公安部等有關部門出臺相關指導意見,旨在進一步發揮家庭暴力告誡制度作用。
據公安部網站2024年12月9日消息,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等九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加強家庭暴力告誡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共24條,采取條款式結構,對告誡制度的實體和程序規范、告誡制度與相關制度的銜接、告誡制度的具體實施等分別作出了明確規定。
什么是家庭暴力?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對家庭暴力進行界定,指的是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按照表現形式劃分,可分為身體暴力、情感暴力、性暴力和經濟控制;按照受害者類型劃分,可分為:親密伴侶暴力、兒童暴力、老年人暴力。
針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家庭暴力證據標準等問題,此次《意見》明確,公安機關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的基本證據條件包括:加害人對實施家庭暴力無異議的,需要加害人陳述、受害人陳述或者證人證言;加害人否認實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陳述或者證人證言以及另外一種輔證。
同時,明確了公安機關認定家庭暴力事實可以適用的輔證類型,包括記錄家庭暴力發生過程的視聽資料,家庭暴力相關電話錄音、短信、即時通訊信息、電子郵件等電子數據,親友、鄰居等證人的證言,當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傷情鑒定意見,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相關部門單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記錄等8類證據。
明確和細化家庭暴力認定證據
“這次《意見》對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據標準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為公安基層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提供具體參考。同時,該《意見》也將家庭暴力事實可以適用的8類輔證類型進行歸納,為家暴當事人提供了具體化指引。”北京市振邦律所律師、北京市源眾家庭與社區發展服務中心創始人李瑩告訴界面新聞,《意見》以公安部牽頭,主要從告誡制度角度作出全面完整的貫徹指導。
“告誡制度的前提是承認家庭暴力事實的存在,雖然與法院層面提及的民事訴訟證據要求不一樣,但還是需要證據證明。而在這次《意見》中將證據問題進一步明確規定,我個人認為是非常有必要的。”李瑩說。
實際上,在全國婦聯的推動下,2015年12月出臺的《反家庭暴力法》以及2022年6月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人身安全保護令規定》)對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據進行了規定。
其中,《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但是,在實踐中,大多數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證據,導致其申請因‘證據不足’而被駁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用的發揮。”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在介紹《人身安全保護令規定》出臺背景時表示。
“對此,《人身安全保護令規定》根據家庭暴力發生特點,總結實踐經驗,列舉十種證據形式,包括當事人的陳述;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誡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記錄家庭暴力發生或者解決過程等的視聽資料等,明確指導審判實踐,也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證據提供清晰的行為指引。”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
“相較于之前的規定,此次公安部等九部門聯合印發的《意見》主要是進一步發揮家庭暴力告誡制度的作用,對于公安機關認定家庭暴力的基本證據條件亦進行了明確和細化。而對于基層工作人員遇到的‘難以把握何種條件下采取何種證據形式’的困境,此次《意見》的出臺則給基層工作人員進行了統一的規范和指引。”上海家與家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婦聯第十三屆常務委員譚芳告訴界面新聞。
“舉例而言,在加害人對實施家暴無異議的條件下,認定家暴的標準從‘高度蓋然性’降低為‘較大可能性’;而在加害人否認實施家庭暴力的條件下,標準仍為‘高度蓋然性’。”譚芳說。
司法實踐中家庭暴力認定難
實際上,談及家庭暴力證據認定,特別是在審判實踐當中認定較為困難。李瑩表示,被認定為家庭暴力事實的比例可能不到30%。
“只針對此次被告誡制度提到的證據認定來看,符合家暴特征,標準相對簡化,個人還是比較認可的。”對此,李瑩呼吁,在司法實踐當中的家庭暴力證據認定也不宜過于嚴苛,希望在司法審理環節中能夠考慮到家庭暴力的特殊性。
談及認定難的原因,李瑩表示,一方面是證明標準過高。“法院對此類問題的事實認定較為審慎即證明標準高,從而也導致天然舉證較為困難。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被認定為家暴的事實比例很低。另一方面,則是家庭暴力大多發生在私密空間,缺乏目擊證人。”
譚芳也表示,由于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家庭內部,隱蔽性強,很多當事人在家庭暴力發生時缺乏及時的取證意識,導致提供的證據往往會比較弱,所以在實踐中很難基于當事人提供的薄弱證據認定為家暴。
此外,譚芳稱,近年來出現了越來越多的“精神暴力”等新型暴力行為,相較于傳統的家庭暴力,精神暴力更無形,也就更難進行取證,即便是有相應的證據,在實務中,當事人證明標準非常高,很難通過某幾項證據就被認定為家暴。
譚芳所在律所主要致力于婚姻家事領域。她告訴界面新聞,精神暴力等“新型暴力”行為是現階段家庭暴力出現的新趨勢。
譚芳介紹,2024年曾辦理過一起因受“精神暴力”而申請到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女方當事人遭受男方“精神暴力”多年,男方通過微信語音威脅、貼大字報、騷擾單位同事、脅迫傷害女方父母、業主群散布謠言等極端方式對女方進行侮辱、騷擾、恐嚇,不斷侵害女方權益及身心健康。此后,律所律師帶領團隊收集證據,用時僅3天為當事人申請到了人身安全保護令。
“此案中法院對‘精神暴力’的認定突破了此項制度當時適用范圍有限、審查標準不明晰、適用率較低、制度效用未能全面發揮等困境,促進了該制度發揮更廣泛作用。”譚芳表示。
此外,關于家庭暴力的新趨勢之一則是“家庭暴力”的對象,不再局限于家庭成員。
譚芳表示,2023年1月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施行,將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發展歷程推向了一個新高度,即擴展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讓受保護對象不再局限于家庭成員,對于戀愛、交友、終止戀愛關系、離婚之后等不同時期婦女的人格利益受侵害都納入了保護范圍,迎合了現階段關于家庭暴力的糾紛中的新特點和新趨勢。
注重相關部門職能銜接
《意見》還在明確出具告誡書情形、告誡書內容以及細化告誡實施流程等方面作出規范。如明確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家庭暴力事實已經查證屬實、情節較輕且具有因實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等多種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出具告誡書;家庭暴力情節顯著輕微或者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且取得受害人諒解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等。
此外,《意見》還對家庭暴力告誡書的樣式、內容作出規范,并將有關法律條款摘錄附注。
公安部介紹,僅2023年,根據《反家庭暴力法》有關規定,全國公安機關出具告誡書9.8萬份。
譚芳表示,自《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告誡書發放趨勢整體是上升的。“可以看出,自該法出臺以來,也推動了公安機關通過家暴告誡制度來保護家暴受害者權益,緩解了之前因制度缺位導致被動處理的情形。”
雖然告誡書發放整體呈上升趨勢,但仍面臨相關困境。譚芳介紹,除了當事人主觀上不愿意對外求助的情況仍然存在外,告誡書執行標準不統一、告誡書懲戒力度不大、后續各部門聯動不力等問題仍然存在。
界面新聞注意到,此次《意見》對有關部門的職責任務及工作銜接作出安排。《意見》明確了黨委政法委、法院、教育、民政、司法、衛健、婦聯、婦兒工委等八個有關部門的職責任務及工作銜接機制,如規定教育、衛健、民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反家庭暴力業務培訓,督促指導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落實強制報告制度,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等。
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情況及時通知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和鄉鎮(街道)綜治中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派出所共同查訪,或者單獨進行查訪,基層婦女聯合會應當協助和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合力做實家庭矛盾糾紛化解工作。
“《意見》的出臺,對于家暴告誡書的樣式、內容進行了規范,明確了有關部門的職責任務及工作銜接機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上述問題。”譚芳說。
李瑩也表示,這次《意見》的亮點之一在于注重相關部門的工作機制銜接,能夠更好督促落實強制報告制度。“告誡書不僅要出具給加害人和受害人,還要給婦聯機構、社區以及一些保護機構等,后續也要求這些機構進行一些相關工作查訪,從而也預防家庭暴力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