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翟瑞民
界面新聞編輯 | 劉海川
醉駕入刑標準調整一年來,由飲酒引發的危險駕駛案件大幅下降。2024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數據顯示,2024年前三季度,全國檢察機關受理公安機關移送危險駕駛案件25萬人,同比下降41.3%,提起公訴危險駕駛案件21.2萬人,同比下降14.9%。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普通犯罪檢察廳廳長侯亞輝當日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在醉駕治理問題中,檢察機關嚴格執行“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簡稱《意見》),將立案情節進一步細化,通過“酒精含量+情節”的方式劃分入罪標準,對沒有從重處理情節的案件不再按犯罪處理,但是對符合刑事追訴條件的,依法該起訴起訴,充分體現對危險駕駛犯罪這類輕微犯罪從嚴懲治的一面。
此前在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曾聯合發布《意見》,明確規定了醉駕案件14種從重處理的具體情形、3種從寬處理的具體情形、4種情節顯著輕微的具體情形,以及9種一般不適用緩刑的具體情形,同時,明確了罰金刑的起刑點和調整幅度。
“醉駕新規放寬了低血檢數醉駕案件的刑事政策,對于符合規定的部分案件,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這從根本上減少了入罪的人數,所以今年前三季度案件數據出現超過4成的下降。這也說明,從社會治理的角度而言,《意見》是具有積極意義的。”北京市盈科(無錫)律師事務所刑事部副主任、內訓醉駕辯護主講人齊奮律師表示。
醉駕入刑在中國已施行13年。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危險駕駛罪,明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屬于危險駕駛行為的其中一種。自此以后,以醉駕為主的危險駕駛類案件數量急劇增長,成為我國刑法第一大犯罪。根據最高檢數據,2023年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各類犯罪1786635件,其中危險駕駛罪案件占比為22%,也即近40萬件。
“醉駕入刑在抑制醉駕方面發揮了不可或缺的威懾作用,但同時也帶來了一些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忠此前對界面新聞表示,醉駕犯罪數量巨大,導致案件處理占用了大量司法資源,同時,醉駕犯罪附隨后果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其近親屬和未成年子女帶來深遠負面影響,進一步增加了社會治理難度。
如今案件數量出現大幅下降,張忠認為,去年《意見》在三個方面對醉駕案件進行了進一步細化規制,首先是關于血液的提取、保管、封存,到運輸和最后鑒定都規定了更嚴格的程序,從而可約束、剔除一部分執法不規范或者不到位的情形,第二是《意見》第12條事實上規定,對于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以下,不具備司法解釋第10條從重處罰情節的,可以視為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等于是限縮了相當一部分刑事案件,這是案件數量下降的最主要原因。此外,社會層面的綜合治理也發揮了很大作用,從法制宣傳,到社區矯正等等,對危險駕駛也形成威懾和警示,某種程度上減少了危險駕駛行為的發生。
北京周泰律師事務所徐嘉欣律師告訴界面新聞,司法解釋施行一年來,醉駕撤案、不起訴比例增加,證實醉駕新規中情節顯著輕微不定罪、情節輕微不起訴的相關條款得到了有效落實,是該寬則寬刑事政策的體現。但是,醉駕新規并非一味放寬定罪標準,寬嚴相濟的另一面是當嚴則嚴,醉駕新規對不適用緩刑的情形也予以了明確,一定程度上會壓縮部分自由裁量緩刑的空間。
界面新聞注意到,侯亞輝12月5日同時介紹,今年前三季度,人民法院判決的危險駕駛案件中,判處實刑比例為60.2%,同比上升8.4個百分點。
張忠認為,醉駕案件判處實刑的比例增加也屬正常,在150毫克標準剔除了一部分不認為是犯罪的案件外,相應地進入審查起訴程序的案件就當重則重了,比如《意見》明確規定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毫克的醉駕案件,原則上一般不適用緩刑,而這種案件在實踐中占相當一部分,最后在法院可能就會被判處實刑。
張忠強調,案件量減少并不能就此理解為我國治理醉駕的法律制度已經完善。因為法律層面本身存在立法缺陷,比如刑法目前還沒有進行修改。事實上,正是由于刑法規定的不完善,目前只能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來彌補缺陷“打補丁”。
“按照刑法關于醉駕的現有規定,只要達到入罪標準,公安機關一定要立案,檢察機關一定要起訴,法院一定要判刑,這和《意見》基于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相對多元化、柔和化的處理顯然是矛盾的。同時,刑法總則關于情節顯著輕微的有關規定,與刑法分則關于危險駕駛罪的有關規定在有機銜接上存在一定缺陷,給法律適用造成了一定困擾,這也是為什么出臺司法解釋的原因。”張忠說。
齊奮表示,當前醉駕治理,以刑罰代替了行政處罰,值得商榷。醉駕案件的社會治理應當在行政處罰前置的情況下,再動用刑罰手段可能更為適宜。畢竟,醉駕案件被告人并不是窮兇極惡,一般達不到必須要以刑罰處置的程度。
202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五庭庭長李睿懿在《中國應用法學》發布《醉酒危險駕駛的治罪與治理》一文指出,醉駕比飲酒后駕駛危害更嚴重,對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免予刑事處罰的醉駕者,理應處以比酒駕者更重的行政處罰,再次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醉駕者的處罰,增加拘留和罰款的規定,對形成行刑銜接更加順暢、梯次遞進的醉駕治理模式,十分必要。
李睿懿認為,治理醉駕是一項系統工程,既要在法治的軌道上謀劃推進,更要堅持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張忠也指出,目前醉駕治理主要是實踐中執行層面仍面臨諸多難點,比如犯罪記錄封存、社區矯正、刑事司法和行政司法的銜接等等宏觀性綜合治理方面,尚有待完善和細化政策體系。
當前,我國進入輕罪時代已成為官方和法律界共識。2024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近年來,我國犯罪結構發生深刻變化,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占比從1999年不到55%,到最近幾年穩定保持在85%以上。
齊奮認為,醉駕案件社會危害性相較于其他刑事案件屬于輕微犯罪,不宜打擊面過大。在輕罪治理時代,醉駕新規施行后實刑率提升,說明出現了刑罰嚴厲的傾向。社會主義法治應當堅持既要懲治犯罪,更要“治病救人”,適當放寬緩刑適用范圍,也有利于醉駕案實現罪責刑相適應,以體現刑法的謙抑性。
他表示,大量醉駕案件被告人成為有犯罪記錄人員,實際上造成了“輕罪不輕“的實際后果。為了解決犯罪附隨后果困境,可以試點犯罪記錄封存(前科消滅)制度,同時,將醉駕犯罪記錄不再作為是否開除公職,不再作為能否繼續從事相關職業的評價條件,應從根本上減少犯罪記錄帶來的負面影響,給相關醉駕人員改過自新的機會。
徐嘉欣表示,醉駕新規在現有刑罰體系的框架下成功實現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對其他輕罪的處置具有借鑒意義。但是,醉駕新規也只能從個罪的角度、從實體的角度緩解一部分犯罪附隨效果過重的壓力。未來要建立健全輕罪治理機制,建立起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需要的遠不止一部司法解釋,程序上、實體上仍然需要不斷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