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發布關于對青島海信網絡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決定書顯示,根據河北證監局出具的《河北證監局關于對青島海信網絡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查明的事實和石家莊科林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4年8月3日披露的《關于公司第一大股東收到警示函的公告》,公司第一大股東青島海信網絡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信網能)于2024年5月14日披露《石家莊科林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二次修訂稿)》“第五節資金來源”之“一、本次權益變動所支付的資金總額”“二、本次權益變動的資金來源”披露內容為“信息披露義務人本次權益變動所需資金全部來源于自有資金”,與實際使用資金的資金來源存在一定出入。經查,海信網能前述所需資金中有7,000萬元來自于其控股股東全資子公司青島海信通信有限公司借款。
針對海信網能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實的違規行為,上交所作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青島海信網絡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監管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