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適當性制度是近年來金融監管非常重視的一項內容,各消費者保護或投資者保護的相關制度都對其有一定的要求,其核心內容是產品與消費者需求的雙向匹配度。簡單的說,就是將合適的產品或服務通過合適的渠道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就是我們通常說的“三適當”原則。
什么是“三適當”原則?
《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消費者適當性管理機制,對產品的風險進行評估并實施分級、動態管理,開展消費者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將合適的產品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
對于消費者來說, “三適當”原則有什么作用嗎?
首先,保險公司在新產品設計時履行風險評估和審批程序,充分評估客戶可能承擔的風險,準確評定產品風險等級。
其次,保險機構在選擇銷售渠道時,應當基于金融產品的特點和相應的客戶群體特征,選擇適當的銷售渠道進行銷售,以確保金融產品和服務能夠與目標市場客戶需求相匹配。
最后,保險公司銷售過程中根據消費者的風險等級,向消費者推薦適合的金融產品。保護消費者利益,避免消費者購買不適合自己的高風險產品而遭受損失。金融公司需要開展消費者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等環節深入了解其目標客戶,從而為他們提供合適的保險產品。
特別提醒消費者
金融消費者應從正規機構、規范渠道,根據自身需求和消費能力購買金融產品或服務。警惕營銷過程中隱瞞風險和息費等信息的行為,不要僅因為營銷宣傳套路而沖動購買不了解、不必要的金融產品。
來源:推廣
最新更新時間:09/03 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