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陳靖
為配合落實《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指導券商更好地開展程序化交易,中證協組織起草了《程序化交易委托協議(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示范文本》),于近日征求券商意見。
據了解,《示范文本》正文共六章25條,主要包括釋義、程序化交易報告、交易行為管理、高頻交易管理、違約責任、附則等內容,對券商和程序化交易投資者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范圍作出約定。
《示范文本》明確了程序化交易的報告要求。《管理規定》中要求程序化交易投資者對相關信息進行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報告。基于此,《示范文本》中對程序化交易投資者(甲方)的報告時間、報告信息、重大變更以及券商(乙方)的保密責任進行了約定。
投資者首次開展程序化交易前,應當向券商報告,在券商對其提交的信息進行充分核查并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程序化交易。投資者應報告的信息包括:
賬戶基本信息,包括投資者名稱、證券賬戶代碼、指定交易的會員/托管會員機構、產品管理人等;賬戶資金信息,包括賬戶的資金規模及來源,杠桿資金規模及來源、杠桿率等;交易信息,包括交易策略類型及主要內容、交易指令執行方式、最高申報速率、單日最高申報筆數等;交易軟件信息,包括軟件名稱及版本號、開發主體等;其他信息,包括甲方(投資者)聯絡人及聯系方式等;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信息。
投資者應報告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在變更發生后下一個自然月的第五個交易日之前向券商進行變更報告。屬于重大變更的情形包括:賬戶資金規模較此前報告情況發生明顯變化;杠桿資金來源發生變更或者規模較此前報告情況發生明顯變化;聯絡人發生變更;賬戶最高申報速率或賬戶單日最高申報筆數發生變更;主要交易策略發生變更;交易軟件信息發生變更;賬戶停止進行程序化交易;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重大變更情形。
券商有權對投資者的程序化交易行為進行監測識別,對投資者的程序化交易報告信息進行充分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對投資者身份進行穿透核查,對賬戶資金信息、賬戶交易信息和交易軟件信息進行核查。
《示范文本》清晰地規定了客戶進行程序化交易的管理要求。《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中明確了客戶的禁止交易行為,以及券商按照監管規定有權對程序化交易客戶的交易行為實施有效管理,對高頻交易實施差異化、從嚴管理。
具體來看,投資者存在下列行為的,券商有權采取拒絕投資者程序化交易委托、撤銷相關申報等措施,并向監管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投資者拒不履行或者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履行報告及變更報告義務;投資者拒絕配合券商就程序化交易開展盡職調查,或者拒絕接受券商的核查和檢查;投資者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術系統發生重大技術故障或者程序化交易委托出現重大異常;投資者程序化交易可能影響交易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投資者實際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術系統與券商驗證測試、風險評估的系統不一致;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示范文本》給出了高頻交易的定義,即投資者交易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高頻交易:單個賬戶在單個證券交易所每秒申報、撤單的最高筆數達到300筆以上;單個賬戶在單個證券交易所每日申報、撤單的最高筆數達到20000筆以上;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投資者存在高頻交易情形的,除上述規定的應報告信息外,還應向券商報告高頻交易系統的服務器所在地、測試報告、發生故障時的應急方案,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信息。
投資者進行高頻交易可能出現證券交易所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的,券商有權采取拒絕委托、撤銷相關申報、暫停提供服務或終止與投資者的委托代理關系等措施,并向監管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
此外,《示范文本》明確了券商和程序化交易客戶任何一方違反協議而給對方所造成實際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示范文本》為非強制性使用文本。券商為經紀客戶提供程序化交易服務可結合具體情況,參考示范文本訂立協議。協議當事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協議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業內人士表示,“當前程序化交易中的投資者報告制度在我國已經順利落地執行。將來會更規范一些,有利于增強量化行業監管透明度,同時也可以打擊‘假量化’,以及使用程序化交易等違法行為。”
有私募人士告訴界面新聞記者,“從差異化監管要求來看,主要是對‘人肉’T0打板(打單撤單幌騙)的影響非常大。主流量化更多的是提供中觀和長周期流動性,這一方面是我們自身高換手在這一規模體量中所占據的比例較小,另一方面是國內向來不鼓勵打單、國內也是收撤單費。”
“在海外的放單交易中,每一筆交易所都能提供0.29美分的返傭,盡管許多策略本身可能并不盈利,但交易所的返傭金額已經足夠覆蓋所有成本。我們感到只要有一條規則平等地對待所有市場參與者,就意味著這種沖擊是可以消化和忍受的。”他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