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翟瑞民
界面新聞編輯 | 劉海川
會計法是規范會計工作的基礎性法律。2024年6月28日,據新華社消息,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會計法的決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國現行會計法自1985年施行以來,歷經1999年修訂和1993年、2017年兩次修正。第四次修改啟動后,2024年4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會計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一次審議期間,財政部副部長廖岷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修正草案)》的說明時指出,修改會計法旨在解決會計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完善會計制度,加強會計監督,加大法律責任追究力度,為遏制財務造假等會計違法行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6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黃海華在記者會上介紹,本次會計法修改加大了對會計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等10類會計違法行為,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財務造假行為,以及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違法行為,提高了罰款額度。
上海交通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樺宇對界面新聞表示,嚴格規范透明的財務制度是資本市場和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礎。財務造假行為侵蝕了市場經濟的誠信根本,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和游戲規則,并嚴重損害投資者、債權人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律要對財務造假行為進行嚴格規制懲治。
王樺宇介紹,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和財會監督的不斷強化,企業財務造假的案例時有報道,但總體上看,大多數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的財務合規基本面還是不錯的,但確實有些企業包括少部分上市公司基于各種利益驅動采取了不同程度的財務造假的手段。
“財務會計核算直接關系人的‘錢袋子’和‘印把子’,涉及與單位、個人和國家復雜的經濟利益關系,也涉及到市場主體公平競爭,因此,對于財務造假行為一定要嚴懲。”深圳廣深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正高級會計師陳叔軍對界面新聞表示。
界面新聞注意到,就在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5個財務造假典型案例,涉及上市公司、掛牌公司、普通國有公司及私營企業多類主體,造假行為涵蓋掛牌公司公開轉讓、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出具虛假審計報告騙取銀行貸款等多個場景。
據第一財經報道,相比于會計法修正草案一審稿,此次二審稿適當降低了一些罰款數額。比如一審稿規定,對于10項(如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對單位罰款50萬元以下,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可罰款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而此次會二審稿對此進行下調,即上述條款的50萬元降至20萬元。
但時,修正草案對于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違法行為處罰力度,二審稿與一審稿保持一致,沒有變化。
陳叔軍對此指出,對一些影響會計核算的程序性行為,給予當事人改正機會,有必要降低罰款。但對于實質性財務造假,有必要提高罰款數額,提高嚇阻力。
王樺宇認為,行政法上有個基本原則稱之為比例原則,指行政權力的行使與保護相對人權益之間保持適度比例,特別強調對公權力的有效約束。盡管更為嚴格的法律制度可能會對特定違法行為產生威懾作用,但這種重在威懾的制度也應遵循一定的合理必要性。“一般財務違法行為和財務造假還是存在相當程度上的差異,所以,要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設置相對合理的法律責任。”他說。
修改后的會計法施行后,對遏制財務造假行為能起到什么作用?從法律和制度上還需要做哪些工作?
王樺宇表示,除了進一步加強事后的行政處罰措施外,遏制財務造假還是要標本兼治、協同推進,財政部門、主管機關、會計主體和中介機構都要發揮相應的作用,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環節、全鏈條加強自律和監管。根據近年來媒體披露的相關財務造假案例分析,除了市場主體之外,還涉及加強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的自律和監管,要讓財務造假滋生的內部土壤和依托的外部環境都無法存在。
陳叔軍認為,解決財務造假問題,還是要從根本上著手。一是普及法律工作,讓各核算主體認識到法律的威嚴。二是預防為先。會計核算涉及的主體眾多,國家不可能全部檢查,因此才建立了內部審計和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同時,“財政和審計部門也要提高抽檢比例,形成一整套制度,公平執法,讓每一個核算主體都意識到財務造假會很容易被發現,并需要付出巨額代價。”
“問題根源不在財務造假本身,這只是最后呈現的結果,過多關注的結果話,可能永遠不能消除財務造假。”陳叔軍說,我們需要關心財務造假產生的土壤,是什么原因導致了財務造假,這不是今天才發生的,也不是中國獨有的,全世界都有,“要消除財務造假行為,需要從最根本、最基礎的工作做起,包括提高人員素質、改善執法環境、加大監督力度,以及健全懲處機制等,需要綜合發力。”
此前在2023年2月,中辦、國辦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這份文件就各級財政部門履行財會監督主責、有關部門實施部門監督、會計主體加強內部監督、中介機構發揮執業監督作用、行業協會強化自律監督作用等提出了明確的政策措施。
王樺宇表示,新會計法施行后,財政及有關部門需要嚴格落實好新法的執法監督,同時貫徹促進發展和規范懲治相結合的基本原則,“規范會計行為、打擊財務造假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促進高質量發展,對于財務制度規范健全的市場主體或有效推進財務合規的有關部門、單位和中介機構要提供更多的信用評價和激勵措施,對于財務造假的企業和相關主體依然要保持高壓打擊態勢。”
同時,他指出,立法部門也要進一步提升會計財務法律制度的系統性、完整性和協調性,建立健全市場主體、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等相關立法中的財務會計配套規范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