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紀律處分決定書,對新疆百花村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花醫藥”)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進行了通報批評。新疆華凌工貿(集團)有限公司和華凌集團投資控股(新疆)有限公司作為直接和間接控股股東,以及米在齊、米恩華、楊小玲作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因未及時披露實際控制人變更事項及未按規定聘請財務顧問,違反了相關證券法規和交易所規則。
2024年3月2日,百花醫藥公告了控股股東增資和實際控制人變更的信息。由于實際控制人變更發生在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審核期間,相關方未主動告知公司并及時進行信息披露,也未向交易所報告并申請中止發行上市審核程序,導致信息披露延遲。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委員會認為,盡管責任主體提出了異議,但不影響違規事實的認定,因此決定給予通報批評,并將其通報中國證監會,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