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翟瑞民
界面新聞編輯 | 劉海川
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問題近期持續引發社會熱議,2024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表態稱,該懲處的要依法懲處,并透露3年來已有4名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被判處有期徒刑。
據央視新聞報道,最高法當日發布涉婦女兒童案件情況顯示,近三年來,我國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2021年至2023年,人民法院共審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3178件,判處未成年人罪犯98426人,占同期全部刑事罪犯的2%至2.5%。
其中,對于已滿12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殺人、重傷害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來,人民法院共審結此類案件4件4人,犯罪人年齡在12至13歲之間,被依法判處10至15年有期徒刑。
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對未成年人犯罪堅持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同時,處罰上堅持“寬容但不縱容”,對于主觀惡性深、危害嚴重、特別是屢教不改的,該懲處的依法懲處,發揮警示教育作用,還被害人以公平,示社會以公道。
此前,邯鄲市肥鄉區初一學生王某某被殺害案引發熱議。最高人民檢察院已對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核準追訴。這是近一個多月來最高檢依法核準的第2起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追訴案件,此舉凸顯我國正在加大對未成年人嚴重刑事犯罪的追責力度。
界面新聞注意到,近期多起惡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發生后,網絡上關于進一步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高漲。對此,上海一位要求匿名的律師對界面新聞表示,當前我國對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設置已經比較合理,“刑事責任年齡繼續向下調整沒有太大意義,不能因為極個別案例就無限度往下調。”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等8種犯罪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副主任黃永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立法背景與條文解讀》一書中介紹,刑事責任年齡的確定是涉及刑事政策調整的大問題,需要根據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現實情況、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變化、未成年人司法政策和歷史文化傳統等多方面因素進行統籌評估研究,需要非常慎重。
該律師指出,目前我國對刑事責任年齡界定也存在僵化的部分,主要是指12周歲以下所謂絕對沒有刑事責任的年齡范圍,是否需要建立追訴機制仍值得考量,“如果是年齡特別小的犯罪嫌疑人實施惡性犯罪,犯罪手法特別惡劣,是否能夠追訴還需要法律進一步明確。”
近年來,法律界人士已多有呼吁,我國刑法可以參照國外相關制度,引入“惡意補足年齡”規則,例如,可規定對于年滿10周歲的犯罪者,在證明其已具備辨認自己行為違法以及具備行為控制能力時,可排除適用刑事責任年齡規定。不過,上述律師表示,建立“惡意補足年齡”規則對于當前我國社會形勢來說,應該會比較困難,而且修訂法律本身具有滯后性,也需要經過復雜的流程,不可能短時間完成。
“未成年人犯罪呈現低齡化傾向是明顯存在的,總需要有一個解決的方案。”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皚對界面新聞表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一個方面,此外,也應針對此年齡段孩子出現嚴重危害社會行為,建立法律救濟的方法,不能讓未成年人犯罪后再回家。
上述要求匿名的律師也表示,從現實意義出發,目前最能快速解決問題,可以著手推進的還是推廣專門學校,對低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矯治教育。
根據我國2020年12月修改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未成年人有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黃永在書中表示,對于有的由于缺少教育、監管等原因,實施擾亂社會秩序的一般危害行為的未成年人,由監護人嚴加管教,可能更有利于回歸社會。但對于實施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等嚴重暴力犯罪,人身危險性大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進行專門教育矯治。這是應對低齡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重要制度建設。
“外界更應關注的是建立特殊學校,完善矯治體系。”上述律師指出,以前我國也有此類矯治學校,但是比較少,地域分布不均衡,也導致司法實踐中,很多犯罪的未成年人又被送回普通學校接受義務教育。這是處置此類問題比較矛盾的地方,讓犯罪的未成年人回到普通學校并不合適,他們不但可能無法接受完整的矯治教育,同時也會給其他未成年人帶來安全隱患。
馬皚介紹,專門學校也就是過去的工讀學校,當前發展專門學校需要面臨很多困難,首先需要家長的支持和配合,同時也需要政府資金支持,而這就要看各地的經濟條件。據了解,因為生源較少,一些省份和地方專門學校比較匱乏,有的地方有一兩所,有的地方根本就沒有設置。
中國青年報近日引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廳調研數據稱,截至2022年5月,全國共有專門學校110余所,有9個省份尚無1所專門學校,只有貴州省有30余所專門學校,并且每個州市都有。
最高法指出,問題孩子的出現既有家庭原因,也有社會原因,是多種因素綜合影響的結果,針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應做實標本兼治、懲防并舉。但是,對“問題少年”的教育矯治程序虛化,導致大量未成年人違法后處于無人無力監管、矯治落空狀態,以致往往反復實施違法行為,最終造成惡果、構成犯罪。如某地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曾五次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但均未實際執行。
馬皚表示,以校園欺凌為例,我國已出臺16個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可謂比較完善,問題是怎么做到有法必依。“未成年人保護涉及的家長、社區、學校、共青團和婦聯等,每一家都有責任,但是怎么落實是個核心問題。目前的情況是,各部門之間銜接不暢,你認為他該管,他認為你該管,最后沒辦法落實到具體的有權部門,這就是麻煩。”馬皚說。
上海市法學會微信公眾號日前發表華東政法大學陸靜的論文《未成年人專門教育制度完善研究》指出,在少年司法改革呼聲愈加強烈的背景且擁有大量現實需求的推動下,若欲改變未成年人專門教育制度被虛置的實踐難題,出臺專門的法律文件以及強操作性的實施細則迫在眉睫。
最高法4月16日也提出建議,應當盡快改變對低齡未成年人專門矯治機構力量薄弱的局面,加快專門學校建設,逐步推動建立獨立的少年司法系統,讓實施了嚴重危害社會行為但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得到應有的矯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