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立科技1月29日公告,公司近日收到廣東證監局出具的《關于對廣州華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蘇本立、華舜陽、馮正春、蔡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公司、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蘇本立、董事會秘書華舜陽、財務總監馮正春、時任董事會秘書兼財務總監蔡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檢查發現,公司個別應收賬款對應客戶已于2023年5月注銷,但公司未及時發現客戶還款能力變化情況,于2023年10月才在三季度報告中將該筆應收賬款余額按100%進行單項計提壞賬準備,涉及金額140.83萬元。公司未及時跟進應收賬款欠款方的還款能力,未在2023年半年報中及時計提壞賬準備,導致財務信息披露不及時、不準確,不符合相關規定。
公司終端業務拓展項目中設備投放投入募集資金金額采用母公司賬面核算的報關公允價值入賬,未抵銷內部交易利潤,導致2021年、2022年度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相關披露數據不準確。同時,公司在2021年度存在將募集資金提前轉入非募集資金賬戶,在2022年度用于募投項目投入的情況,涉及金額2023.58萬元。
檢查發現,公司2021-2022年期間募集資金投入項目明細金額與招股說明書所列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明細存在差異,但公司未及時解釋差異原因。上述情形不符合相關規定。
蘇本立作為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華舜陽作為公司董事會秘書,馮正春作為公司財務總監,蔡穎作為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兼財務總監,未按照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分別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其中,蘇本立、馮正春對公司上述全部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華舜陽、蔡穎對公司上述第二項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